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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SFO发布DPA指南看SFO的执法趋势

反贿赂进行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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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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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简称SFO)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了有关延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简称DPA)的综合指南。SFO的主任Lisa Osofsky说到“在过去六年里,SFO一直完善DPA的协商、签订机制,并建立最佳实践。发布DPA指南将会为期望和我们合作的公司提供更加透明的指引”。DPA是由法院批准的公司和SFO之间签订的协议,它允许公司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在一段时间内中止刑事诉讼。DPA只适用于特定的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共谋诈骗、洗钱、欺诈、贿赂等。


特别关注[i] 



1、签署DPA的前提 -- 满足证据测试和公共利益测试


公司签署DPA的前提是满足DPA工作守则中的证据测试和公共利益测试。


满足证据测试必须符合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a.完整行为测试,即对于每一个嫌疑人的每一项指控,都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定罪的可能性;b.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定罪的可能性,至少应该有可接受的证据表明公司已犯罪。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继续调查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证据,从而使所有证据组合起来,能够根据完整行为测试确定定罪的可能性。


检察官除了确定公司满足证据测试之外,还必须确信与公司达成DPA而不是继续起诉将满足公共利益。这需要兼顾支持起诉的因素和不支持起诉的因素。此外,哪些因素被认为是相关的、每个因素的权重是多少是个别检察官需权衡的问题,必须根据逐个案例来确定。


2、DPA的考量因素


DPA指南列出了SFO在确定DPA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合适时将考虑的一些非穷尽性因素:



3、合作与自我报告


DPA指南多次强调,SFO在确定是否与公司进行DPA谈判时充分考虑公司的积极合作。合作包括自我报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现不当行为。公司的合作将进一步影响DPA的条款和执法金额。是否邀请公司参加DPA谈判由SFO主任决定,但邀请参加谈判并不能保证达成DPA,如果谈判失败,仍可做出起诉决定。要获得DPA谈判资格,公司必须向SFO提供协助,包括提供证据、确定相关证人并保证他们可以参加访谈、提供内部调查的报告、放弃特权。此外,DPA通常会对公司施加持续的义务,即自行报告在DPA有效期内发现的新不当行为。


4、平行调查


如果一家海外和/或其他英国机构进行了平行调查,该指南提供了SFO将考虑的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具体包括,就公司对SFO和其他机构的处理方式进行早期沟通和冲突消除,比如特权或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承认的事实或责任保持一致等,协调不同司法管辖区上市公司的公告以及法院的庭审日期,以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解决问题。


5、合规计划


DPA可能会要求公司实施合规计划和/或对其现有合规计划进行改进。这一点与全球趋势一致,根据该指南,在适当的情形下,SFO可以引入外部资源来评估公司的合规计划。


6、承认不当行为


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签订DPA的公司无需承认有罪。该指南申明对于被指控的罪行,对公司没有正式承认有罪的要求。但是,公司将需要接受DPA事实陈述中提及的关键文件的内容,这意味着,从意图和目的出发,公司都必须承认不当行为。在指南中的DPA条款部分也提到,尽管公司无须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正式承认有罪,但应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公司可能会承认。


7、财务条款


DPA中通常会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金、缴纳非法所得、支付罚款、SFO的费用、向支持受害者的慈善机构捐款。美国并未如英国一样发布DPA指南。从FCPA执法案例来看,美国DPA通常要求企业支付罚款和缴纳非法所得。因此,英国DPA相比美国DPA而言,其财务条款包括的范围更广一些,SFO的费用、对受害者的赔偿金以及向支持受害者的慈善机构捐款都包括在内。


执法趋势[ii] 



DPA允许公司与SFO达成和解,避免公司因贿赂、欺诈或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而被起诉,并且DPA必须经法院批准才能生效。这一点与美国不同,法院在批准过程中需评估DPA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相称性。英国于2014年首次根据2013年《犯罪和法院法》引入DPA,截至2020年12月2日,SFO已签署了9份DPA,其中有3份DPA不涉及贿赂犯罪行为[iii]。


1、执法数量分析


从2014年引入DPA以来,2015年和2016年都只签署了一份DPA,2017年和2019年各签署了两份DPA,2018年没有签署DPA。截至2020年12月2日,SFO已签署了三份DPA,特别是在DPA指南发布7天之后就达成了一份DPA。由此可以看出,SFO现在是倾向于与公司签署DPA的,在实践中也逐步在应用,从2020年初的Airbus案到10月的Airline Services案,SFO一直在积极邀请公司进入DPA。



2、贿赂执法金额分析


根据2014年至2020年期间SFO签署的6份涉及贿赂行为的DPA,其执法金额表示如下:



总体来看,SFO的执法金额呈上涨趋势,其中2016年和2019年执法金额的下降在于SFO对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考量。2016年的Sarclad案的执法金额较低的原因是,SFO对Sarclad三年的现金流预测进行审查后对可用现金未支配余额进行了合理估计,从而确定的罚款金额;2019年的Güralp Systems案的执法金额较低的原因在于SFO考虑到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形以及高额罚款对公司员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最终在DPA中只对其追缴了5年的非法所得,未要求其支付罚款和SFO的费用等。


3、调查启动方式分析


从2014年至2020年期间SFO签署的6份涉及贿赂行为的DPA来看,其中5起案例都来源于企业的自我报告,只有1起Rolls-Royce案来源于互联网爆料,正是这篇爆料引起了SFO的注意。从下文的DPA考虑因素也可以看出,企业的自我报告有利于DPA的达成。



4、DPA考虑因素分析


首先,从SFO与企业签署DPA考虑的情况来看,SFO非常看重企业的合作。从DPA指南来看,企业的合作也是SFO在考虑不起诉的首要因素;其次,支付非法所得也是所有DPA中都考虑到的一个因素,从SFO的角度来看,其不愿意看到有企业因贿赂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所以要收缴企业的非法所得;接着,支付罚款、支付SFO的费用、审查、维持或改进企业现有合规计划也是SFO比较看中的因素;然后,从SFO最新的两个执法案例来看,其倾向于要企业在DPA中承诺协议期内公司继续存续,为了保证企业能完全履行DPA中约定的义务;最后,除了下图列明的考虑因素之外,SFO在判断是否要邀请企业加入DPA时所考虑的因素是非穷尽的。



结语 



从SFO的执法趋势来看,公司达成DPA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排除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考量之外,执法金额也是在逐年增长的,并且SFO的执法多是源于公司的自我报告,签署DPA时会比较多的考虑企业是否与SFO合作、是否支付非法所得、罚款和SFO的费用等。总的来说,SFO倾向于在实践中与公司达成DPA而不是起诉。


英国SFO发布DPA指南对企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美国还未对DPA发布指南的情况下。美国执法机构对DPA的使用及其考虑因素我们只能从案例中获取相关信息,企业很难从中获取到明确指引,而英国的DPA指南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这份指南代表了英国SFO的执法态度。根据这份指南,企业在涉嫌贿赂行为后,向SFO自我报告并充分合作、审查和改进企业合规计划、缴纳非法所得、罚款、SFO费用后,有利于进入DPA。


注释:

[i] DPA指南全文:https://www.sfo.gov.uk/publications/guidance-policy-and-protocols/sfo-operational-handbook/deferred-prosecution-agreements/

[ii] SFO签署的九份DPA:https://www.sfo.gov.uk/download/airline-services-limited-deferred-prosecution-agreement/

[iii] 这三家公司主要是因为欺诈或虚假会计犯罪被SFO执法。



本文作者:G.MM,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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